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垫付欠薪追偿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垫付欠薪追偿 第二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被垫付欠薪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欠薪和垫付金额等情况;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的,公布其姓名并通知相关机构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