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欠薪垫付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欠薪垫付 第十九条 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垫付欠薪的决定。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并查证属实的,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垫付欠薪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及用人单位;经审查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垫付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