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欠薪垫付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欠薪垫付 第十八条 区劳动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到用人单位调取出勤记录、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情况以及财务报表等必要资料,对欠薪的时间、数额、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员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经营场地所有人或者物业服务单位应当配合区劳动行政部门的调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