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欠薪保障基金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欠薪保障基金 第八条 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太行政区域内的欠薪保障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审核垫付欠薪申请; (二)作出是否垫付欠薪的决定; (三)追偿已垫付的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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