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欠薪保障机构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欠薪保障机构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是欠薪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并作为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欠薪保障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缴纳欠薪保障费情况; (三)定期向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报告欠薪保障基金收支情况; (四)指导、监督区劳动行政部门的欠薪保障工作; (五)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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