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欠薪垫付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欠薪垫付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的欠薪垫付申请不予受理: (一)欠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前项人员的近亲属; (三)拥有欠薪单位股份且股本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人员: (四)欠薪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人员; (五)累计欠薪数额不足两百元的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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