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欠薪垫付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欠薪垫付 第十五条 员工申请欠薪垫付,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出示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 其他证明、身份证明资料,并提交复印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