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欠薪垫付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欠薪垫付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员工可以向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欠薪垫付申请: (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