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欠薪垫付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欠薪垫付 第十三条 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欠薪保障基金的收取、垫付、追偿以及结存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市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欠薪保障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