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欠薪保障基金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欠薪保障基金 第十二条 欠薪保障基金的使用实行预拨管理,由市财政部门预拨给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预拨给各区劳动行政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