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欠薪保障基金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欠薪保障基金 第十二条 欠薪保障基金的使用实行预拨管理,由市财政部门预拨给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预拨给各区劳动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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