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欠薪保障基金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欠薪保障基金 第十一条 欠薪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分离。欠薪保障基金除用于垫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欠薪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欠薪保障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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