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欠薪保障基金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欠薪保障基金 第十一条 欠薪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分离。欠薪保障基金除用于垫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欠薪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欠薪保障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