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欠薪保障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且有本条例规定情形时,由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用欠薪保障基金向员工垫付一定数额工资的社会共济制度。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但个体工商户除外。 本条例所称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