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欠薪垫付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欠薪垫付 第十七条 区劳动行政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受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