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区水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水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对市水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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