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市、区水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