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增打深井或增加开采量的,由市水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收取多取水量二十倍的源水费,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