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污染蓄水或地下水,造成他人损失的,污染方应负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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