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污染蓄水或地下水,造成他人损失的,污染方应负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