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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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引水、蓄水管理 第十条 兴建总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上,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应经区水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水主管部门备...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引水、蓄水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兴建引水、蓄水工程应向市或区水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引水、蓄水管理 第十二条 市、区水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单位的前条所列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批,并作出书面答复。 经...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经交纳水资源费后,蓄水工程内的蓄水归蓄水工程所有人所有,经开采的地下水归地下水开...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引水、蓄水管理 第十三条 蓄水工程所有人(以下简称业主)应于每年十二月将其下年用水计划报市水主管部门核准。经核准的用...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引水、蓄水管理 第十四条 业主转让其蓄水应符合核准的用水计划,并可以收取源水费,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源水费标准。 源水费...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鼓励多渠道投资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兴建引水或蓄水工程的,可享受基础产业投资的优惠政策。蓄水工程自竣工...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引水、蓄水管理 第十五条 业主转让蓄水,应与用水单位签订供水协议。供水协议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业主及用水单位名称...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促使用水单位和个人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降...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引水、蓄水管理 第十六条 业主之间转让蓄水,应签订供水协议,供水协议应符合市水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用水计划。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主管部门)是水资源的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十七条 因抢险救灾需紧急用水的,市水主管部门可指令业主供水,业主不得拒绝。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引水、蓄水管理 第八条 市水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以下简称综合规划)及...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十八条 利用取水工程取水应持有取水许可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为农业灌溉年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下的; ...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引水、蓄水管理 第九条 兴建引水、蓄水工程,应符合综合规划及供水规划,遵守防汛抗洪、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规定。引...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取水许可证,应向市水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取水地点、数量、方式、用途...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二十条 市水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前条所列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批准的,发给取水许可证;不批准的...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取水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应按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不得擅自变更取水的地点和超过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应在取水口或取水点安装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量水设施。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期限届满,或取水已达到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总量的,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 需...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期限超过一年的,市水主管部门应对取水许可证进行年审。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不得出借、出租或转让。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后连续一年未取水的,由市水主管部门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七条 地下水的取水区域出现超采情形的,市水主管部门可责令限制开采或终止开采。 责令终止开采的,由市...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任...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涵养水源: (一)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严禁乱砍滥伐; ...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条 城市开发和建设,应减少植被破坏,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开发者应在规...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及危险废物填埋场应有相应的防渗措施和渗出液的处理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渗...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二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维持采补平衡。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应充分利用雨洪和符合标准的弃水进行回灌,补...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资源费的收取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水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专业分工,设置水文、水质监测站、网和地下水动态观测...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资源费的收取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业主或持证人应按本条例规定向市水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交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资源费的收取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业主自用其蓄水的,应按实际用水量交纳水资源费,但用于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和家庭生活的...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资源费的收取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转让蓄水的业主应按实际的供水量或调水量交纳水资源费,但供(调)水中有从外购入的,不...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资源费的收取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水资源费的收取标准应按不同类别(地表水、地下矿泉水、地下热水、其他地下水)、不同用...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水资源费应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原居民的补偿费用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安装使用量水设施的,由市水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超过源水费标准收取源水费的,由市水主管部门没收超收部分源水费,并处...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执行调水决定的,除责令调水外,由市水主管部门处以应调水量源水...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拒不执行市水主管部门供水指令,造成损失或使损失扩大的,应负赔偿责任,造...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持有取水许可证取水的,由市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水,没收其非法所得和取...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变更取水地点的,由市水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期满仍未改正的,吊...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出租或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市水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取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负责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污染蓄水或地下水,造成他人损失的,污染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市、区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可责令其改正,并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增打深井或增加开采量的,由市水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市、区水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区水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水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对...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