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主管部门)是水资源的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各区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水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