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十七条 因抢险救灾需紧急用水的,市水主管部门可指令业主供水,业主不得拒绝。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