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十八条 利用取水工程取水应持有取水许可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为农业灌溉年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下的; (二)用人力、畜力或其他简易方法月取水量1 0 0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危害而必须取水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