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引水、蓄水管理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引水、蓄水管理 第八条 市水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以下简称综合规划)及中长期供水规划(以下简称供水规划)。 综合规划及供水规划应在满足生活用水的基础上,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综合规划及供水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变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