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取水许可证,应向市水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取水地点、数量、方式、用途; (三)量水设施、节水措施和污水处理措施; (四)地质资料;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副本。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