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取水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应按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不得擅自变更取水的地点和超过规定的取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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