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取水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应按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不得擅自变更取水的地点和超过规定的取水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