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期限届满,或取水已达到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总量的,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 需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在距期满九十日前向市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