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二十条 市水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前条所列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批准的,发给取水许可证;不批准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