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引水、蓄水管理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引水、蓄水管理 第十六条 业主之间转让蓄水,应签订供水协议,供水协议应符合市水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用水计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