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引水、蓄水管理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引水、蓄水管理 第十六条 业主之间转让蓄水,应签订供水协议,供水协议应符合市水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用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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