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引水、蓄水管理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引水、蓄水管理 第十五条 业主转让蓄水,应与用水单位签订供水协议。供水协议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业主及用水单位名称、地址; (二)供水总量、最大日供水量; (三)水质标准; (四)供水方式; (五)供水期限; (六)源水费; (七)违约责任。 供水协议应采用市水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格式,并于签订之日起七日内由业主报送市水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