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引水、蓄水管理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引水、蓄水管理 第十四条 业主转让其蓄水应符合核准的用水计划,并可以收取源水费,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源水费标准。 源水费标准由市水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主管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批准后的标准一年内不得变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