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引水、蓄水管理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引水、蓄水管理 第十三条 蓄水工程所有人(以下简称业主)应于每年十二月将其下年用水计划报市水主管部门核准。经核准的用水计划未经市水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业主用水应安装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量水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