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引水、蓄水管理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引水、蓄水管理 第十二条 市、区水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单位的前条所列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批,并作出书面答复。 经过批准的引水或蓄水工程项目,由申请者依法办理有 关立项、用地及报建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