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引水、蓄水管理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引水、蓄水管理 第十条 兴建总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上,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应经区水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水主管部门备案。 兴建引水工程或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一千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应经市水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兴建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应经市水主管部门审核,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