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引水、蓄水管理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引水、蓄水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兴建引水、蓄水工程应向市或区水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地质资料;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市、区水主管部门规定应报送的其他文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