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经交纳水资源费后,蓄水工程内的蓄水归蓄水工程所有人所有,经开采的地下水归地下水开采人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