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