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鼓励多渠道投资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兴建引水或蓄水工程的,可享受基础产业投资的优惠政策。蓄水工程自竣工之日起三至五年内免交水资源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