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七条 地下水的取水区域出现超采情形的,市水主管部门可责令限制开采或终止开采。 责令终止开采的,由市水主管部门收回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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