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涵养水源: (一)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严禁乱砍滥伐; (二)植树、种草,绿化荒山、荒坡、荒地、废置的采石场; (三)严禁陡坡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四)城市建设,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水渗入地下的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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