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条 城市开发和建设,应减少植被破坏,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开发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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