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条 城市开发和建设,应减少植被破坏,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开发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