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二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维持采补平衡。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应充分利用雨洪和符合标准的弃水进行回灌,补充涵养水源。 在海水入侵地区,未经批准不得增打深井或增加开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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