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及危险废物填埋场应有相应的防渗措施和渗出液的处理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和漫流向地下排放、倾倒污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