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水资源费的收取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资源费的收取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水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专业分工,设置水文、水质监测站、网和地下水动态观测网,开展水质、水量的监测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