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水资源费的收取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资源费的收取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业主或持证人应按本条例规定向市水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交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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