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水资源费的收取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资源费的收取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转让蓄水的业主应按实际的供水量或调水量交纳水资源费,但供(调)水中有从外购入的,不再交纳购入部分的水资源费。 持证人按实际取水量交纳水资源费,但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除外情形以及部队、学校生活用水可以免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