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水资源费应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原居民的补偿费用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及相关的科学研究和奖励,其年度使用计划由市水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由市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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