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超过源水费标准收取源水费的,由市水主管部门没收超收部分源水费,并处超收部分源水费三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