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执行调水决定的,除责令调水外,由市水主管部门处以应调水量源水费二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