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持有取水许可证取水的,由市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水,没收其非法所得和取水工具,并按该项取水工程的满负荷运转计算取水量,处以源水费十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