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变更取水地点的,由市水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期满仍未改正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超量取水的,由市水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多取水量源水费二十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