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出租或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市水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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