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出租或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市水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